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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16日)
第 6 條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