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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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章 更生 第 二 節 更生之可決及認可
( 110年06月16日)
第 61 條
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