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章 更生 第 三 節 更生之履行及免責 ( 110年06月16日)
第 76 條
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對於撤銷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第一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