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章 更生 第 三 節 更生之履行及免責 ( 110年06月16日)
第 79 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權人依更生條件已受清償者,其在更生前之原有債權,仍加入清算程序,並將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