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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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一 節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 110年06月16日)
第 89 條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