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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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一 節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 110年06月16日)
第 91 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管收顯難進行清算程序者,法院得管收之:
一、有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二、違反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