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章 清算 第 二 節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 110年06月16日)
第 99 條
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