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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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1月17日)
第 2 條
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
消費者依本條例所清理之債務,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