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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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1月17日)
第 20-1 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