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1月17日)
第 37 條
清算財團之財產經管理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變價後,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未交出者,管理人得報請法院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