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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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1月17日)
第 42-2 條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然為其他金融機構之代理人,除有該項但書情形外,不得拒絕代理。
前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就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得代理其他金融機構為一切必要之行為,並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