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1月17日)
第 44-1 條
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無論其移轉在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之前或後,移轉人或受移轉人應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將債權移轉相關文件之正本、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
前項債權移轉包括債權讓與及法定移轉。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以言詞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者,法院書記官應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