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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1月17日)
第 44-3 條
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