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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1月17日)
第 45 條
消費者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免責或復權,由宣告破產之地方法院管轄。

消費者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聲請免責,由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