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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 108年04月19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參加人,係指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