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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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02 條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