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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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03 條
第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
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除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