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06 條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