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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08 條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