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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09 條
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