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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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12 條
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
四、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前項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未成年子女負擔。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係父母所致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父母負擔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