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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30 條
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為陳報之繼承人。
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