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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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31 條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