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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34 條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