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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4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