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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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42 條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