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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45 條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

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