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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47 條
失蹤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財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為管理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