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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50 條
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向法院聲請閱覽前條之報告及有關計算之文件,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