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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51 條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