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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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52 條
法院得命財產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前項擔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