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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79 條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