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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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83 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準用之。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