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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86 條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