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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87 條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