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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88 條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