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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0 條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