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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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2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