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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3 條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