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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 112年06月21日)
第 29 條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