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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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 112年06月21日)
第 35 條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