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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8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