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43 條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