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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50 條
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