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 112年06月21日)
第 52 條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