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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 112年06月21日)
第 54 條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