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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 112年06月21日)
第 60 條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