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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 112年06月21日)
第 63 條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