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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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 112年06月21日)
第 68 條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