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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7 條
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